香港国安法修订细则 完善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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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亚太快讯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23日发布消息称,《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修订细则》”)当日刊宪公布,并于同日生效。
2025年6月21日,由香港特区政府主办的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5周年论坛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图/中新社)
提升特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综合中新社、新华社报道,《修订细则》是基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所累积的经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安委”)制定,将有助提升香港特区持续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根据相关规定,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7日生效。香港特区在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执行《实施细则》中,汲取了实践和执行的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及相关法庭案例,由特区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加以完善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以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修订细则》对《实施细则》作出了完善及修订,特区政府已向特区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及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于3月24日举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由特区政府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员介绍修订内容。
赋权海关冻结危害国安财产
香港中通社报道,根据宪报内容,现时《实施细则》第2(3)条,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或警务人员,可按照附表3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财产。新修订增加了“海关人员”,换言之海关亦获赋权作相关指令。
根据现行《实施细则》第2(5)条,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可按照附表5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向外国及台湾地区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地区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新修订废除“外国及台湾地区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地区代理人”,代以“境外政治性组织及境外势力代理人”。
另外,修订新增了“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指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该警员提供电子设备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没有遵从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年;任何人如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3年。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制定《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细则》所作的规定严谨,具体地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可行使的权力;《修订细则》的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能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要求,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细则》中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订立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并就犯罪意图、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修订细则》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编辑: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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